邓建鹏:区块链监管立法 不妨“以链治链”
外汇速递区块链 2019-11-01 22:20:34 交流微信号:FX263cn 区块链法律条文
来源:金色财经 分享
摘要:随着中央层面明确了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已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
随着中央层面明确了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已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
与此同时,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金融等领域的风险。这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强化国际合作
首先,单纯依靠一国以此种禁令模式监管将非常困难。为此,我们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特别是与美国、西欧、日本及韩国等虚拟货币市场发达的地区开展合作。
其二,明确虚拟货币法律界定,根据分类具体定性。金融领域是区块链应用的一个重要区域。当前,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模糊,负面影响了监管政策。
此前,由于ICO(它是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乱象丛生,投资炒作盛行,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了ICO。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所言,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给出一个清晰定义,以更好地规范发展,杜绝乱象。
我认为,未来,监管者或许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ICO监管沙盒园,通过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备案、审核及沙盒测试。在未来具体监管方针上,我们建议由央行顶层设计,规划基本监管框架,由证监会牵头出台具体规则及监管业务运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打击该领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ICO发行的代币的法律界定,中国未来可以参考瑞士及新加坡的经验,根据代币经济功能所做分类──支付类代币、应用类代币和资产类代币。
对虚拟货币及各种ICO代币分类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快速确定ICO项目所应遵守的具体法律法规,同时,ICO项目方也可以在发行代币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风险。
其三,未来证券领域考虑增加募集资金小额豁免制度,同时在立法上扩大“证券”的概念内涵,以适应时代变化。
在《证券法》中,募集资金的小额豁免一直是学者提倡的证券法修改方向。为规范ICO融资活动,可将ICO发行的具有证券性质的代币(即所谓STO)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同时扩大法律上关于“证券”的范围和概念。
因此,中国《证券法》及刑法相关的证券犯罪在未来应适度扩张和调整,适应新型技术潮流。在修订《证券法》时,我认为还可借鉴新加坡、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创设“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
以法律规则形塑区块链技术规则
其四,强化合格投资者门槛与投资者风险教育。
多年来,区块链领域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合格投资者,更多是学者争议与论讨的学理概念,在法律上则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除专业投资机构外,对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一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在过去,ICO炒作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投资者均没有门槛设置。个别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长期为完全不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甚至诱导)期货合约交易,大量投资者损失巨大,甚至引发投资者向交易平台采用极端的维权事件。此外,境外某些ICO融资平台当前仍然无差异地向中国居民开放。因此,未来如果谨慎开放ICO融资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均需严格设定相应投资者门槛。
具体到区块链领域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的这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
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法律和合同条款可以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承担和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确保人们遵守法律。
摘要:随着中央层面明确了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已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
随着中央层面明确了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已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
与此同时,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金融等领域的风险。这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强化国际合作
首先,单纯依靠一国以此种禁令模式监管将非常困难。为此,我们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特别是与美国、西欧、日本及韩国等虚拟货币市场发达的地区开展合作。
其二,明确虚拟货币法律界定,根据分类具体定性。金融领域是区块链应用的一个重要区域。当前,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模糊,负面影响了监管政策。
此前,由于ICO(它是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乱象丛生,投资炒作盛行,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了ICO。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所言,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给出一个清晰定义,以更好地规范发展,杜绝乱象。
我认为,未来,监管者或许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ICO监管沙盒园,通过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备案、审核及沙盒测试。在未来具体监管方针上,我们建议由央行顶层设计,规划基本监管框架,由证监会牵头出台具体规则及监管业务运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打击该领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ICO发行的代币的法律界定,中国未来可以参考瑞士及新加坡的经验,根据代币经济功能所做分类──支付类代币、应用类代币和资产类代币。
对虚拟货币及各种ICO代币分类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快速确定ICO项目所应遵守的具体法律法规,同时,ICO项目方也可以在发行代币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风险。
其三,未来证券领域考虑增加募集资金小额豁免制度,同时在立法上扩大“证券”的概念内涵,以适应时代变化。
在《证券法》中,募集资金的小额豁免一直是学者提倡的证券法修改方向。为规范ICO融资活动,可将ICO发行的具有证券性质的代币(即所谓STO)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同时扩大法律上关于“证券”的范围和概念。
因此,中国《证券法》及刑法相关的证券犯罪在未来应适度扩张和调整,适应新型技术潮流。在修订《证券法》时,我认为还可借鉴新加坡、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创设“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
以法律规则形塑区块链技术规则
其四,强化合格投资者门槛与投资者风险教育。
多年来,区块链领域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合格投资者,更多是学者争议与论讨的学理概念,在法律上则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除专业投资机构外,对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一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在过去,ICO炒作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投资者均没有门槛设置。个别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长期为完全不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甚至诱导)期货合约交易,大量投资者损失巨大,甚至引发投资者向交易平台采用极端的维权事件。此外,境外某些ICO融资平台当前仍然无差异地向中国居民开放。因此,未来如果谨慎开放ICO融资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均需严格设定相应投资者门槛。
具体到区块链领域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的这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
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法律和合同条款可以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承担和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确保人们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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