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知香IPO:招股书存误导性陈述、或曾购销疫区食品
中宏网股票频道9月24日电近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半成品菜供应商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味知香”)更新后的招股书申报稿。
招股书显示,自2008年成立以来,味知香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2017年-2019年(以下称“报告期内”),味知香实现营收3.59亿元、4.66亿元、5.4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180万元、7112万元、8624万元。
从业绩上看,味知香不失为一家颇具规模、成长较快的优秀公司。但记者随后在公司招股书中发现,味知香疑似在第三方回款比例超出5%的情况下,通过选择性测算数据,人为控制了第三方回款比例的大小。此外,作为一家安全当先的食品公司,味知香还涉嫌购销过疯牛病疫区牛肉,食品安全问题亦令公司的IPO前景蒙上阴影。
选择性计算第三方回款
据味知香招股书显示,由于公司的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经销商主要由个体工商户性质的非法人经营单位或小型有限公司,由夫妻、父母、子女、兄弟等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和商业合作伙伴共同参与经营,部分经营者因为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年纪较大对手机转账付款操作不熟悉等原因,请亲属或者朋友代为付款,所以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上述因素影响,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
事实上,包括味知香在内的拟上市或已经上市的公众公司,之所以要对自身第三方回款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和强调的原因,都是由于后者销售回款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的性质决定了,公司交易和业绩的真实性易受操纵,因此企业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成为监管的重点。
根据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第三方回款需要结合自身经营模式以及行业特点考虑,例如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或者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等。
据味知香招股书显示,公司确实对第三方回款情况做了披露并分类列出不同情况下第三方回款的金额明细。但蹊跷的是,仅仅在一个上下衔接段的过程中,味知香就把“第三方回款”改述为“非签约客户本人回款”(见上图红框标注部分)。而这样做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接下来相关财务数据的“选择性测算”。
根据味知香上述文字表述部分可见,公司把“第三方回款”即“非签约客户本人回款”分成3大类——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代付类、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支付金额类,以及特殊的“第三方回款金额”类。
值得注意的是,此“第三方回款”并非前文统述的“与交易合同方不一致的所有第三方回款”,而是指除了味知香公司在“非签约客户本人回款”中分出的、前两类第三方回款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回款”。两个字的差异,实际上却造成了此“第三方回款”与“所有第三方回款”之间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公司是否存在着通过这种陈述方式来误导消费者,值得大家注意。
此外,本网记者计算、核对后发现,上述列表中味知香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回款占比”数据——13.34%、8.4%、4.52%,实际上也并非是其公司第三方回款占比数据的真实情况。而是疑似公司通过文字误导后,刻意选择的、用“(其他)第三方回款”(即上图表格第一栏数据)计算的结果。
很明显,通过这种方式,味知香将实际的第三方回款占比大大缩小。而用真正的“第三方回款”,即用公司所列分类累计之和的“所有第三方回款”计算来看,味知香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比例实际上仍居高不下,报告期内分别高达21.20%、20.94%和20.38%。
或曾购销疯牛病疫区牛肉
此外,据法制晚报报道,与发行人关联度极高的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还曾于2013年购买过疯牛病疫区巴西的牛肉,并在加工后将其销售。
据该报道,2013年2月至4月期间,先后有盖某、闫某两人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小条牛肉一宗,并将其中的25吨肉卖给孙某,而后孙又将肉转卖至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30.9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正值巴西疯牛病肆虐,且2012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曾联合下发公告禁止从巴西进口牛肉。
据该报道,上述“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为香港味知香集团旗下子公司,专业生产半成品便捷菜,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且据发行人味知香招股书,香港味知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关联公司,与味知香拥有一致的实控人夏靖,可见,两“味知香”公司的重合度极高。
值得注意的是,据上述报道,购销过疫区牛肉的“味知香”在当时采购后,未对检验检疫证明认真核对便进行了加工销售,食品安全防控系统存在漏洞。由于该公司与发行人高度重叠,亦不免令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或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产生担忧。
作为一家拟上市的公众公司,最重要的是向投资者提供一份准确详实的信披资料;作为一家食品公司,最重要的是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本网记者针对上述第三方回款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疑问向味知香进行求证,公司的回答则是“味知香不存在选择性计算第三方回款的情况,食品安全防控系统亦不存在重大漏洞,报告期内无食品安全事故或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而关于本网记者对“《法制晚报》报道中‘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疑问,味知香则避而未答,似乎再次上演了某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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